月季花开
曝光黑龙江哈尔滨市检察院付检察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枉法判决 @澎湃新闻@黑龙江发布@中国长安网@龙江检察@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平安黑龙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政府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报料吧@正义网@国务院公报@司法部@人民网@新京报@东方早报@检察日报@哈尔滨政法本人张国芹于2015年初,因债务纠纷起诉,黑龙江省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下发(2015)民三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我胜诉,并扣押安宏房地产公司18套房产。扣押时18套房产相关信息为"待售"状态。在执行期间,有案外人杨爽(小额贷款公司)称其18套房产归他所有,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道外法院执行局驳回后,杨爽不服,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0月16日,道外区人民法院下发(2016)黑0104民初2860号判决书,驳回原告杨爽的诉讼请求。杨爽不服于2018年初上述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杨爽未提供任何证据,主审法官贾延春仅凭杨爽口述,于2018年12月26日,下发(2018)黑01民终5546号判决书,撤销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2860号判决书,18套房产归杨爽所有,随即杨爽将房产全部变卖。本人不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7日下达(2019)黑,民申219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下达若干条指导性意见。(经省高院审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表明该买卖行为已纳入行政监管,在产权过户登记前,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物权效力,出卖人仍然是标的物的产权人。杨爽与安宏公司签订的18套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虽于2012年办理了备案登记,但杨爽未完成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杨爽对案涉房屋不具有物权,原判决认定杨爽对案涉房屋具有"准物权"性质不当,再审期间应予纠正。)如杨爽口述所说出资一次性购买18套房产,后又改口顶帐,那么,出资购买房屋的700多万元现金,银行流水和三方顶账协议在哪儿?通观二审判决书,一审,二审卷宗和一二审庭审笔录没有任何关于以现金购买和房抵债的证据。2019年9月14日,庭审案件开庭审理。庭审期间,杨爽仍未有任何证据提交,我方则发现,杨爽出具的18套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票据(21030315806479)和哈尔滨商品房买卖合同书(12HL002700197等)有造假嫌疑。由于个人不能调取证据,曾三次向再审法庭提出书面申请,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这些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哈尔滨市中院不仅不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也未开具调查令,使申请人自行收集,甚至没有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作出明确回应,释明不予调取的原因,使得本案关键性证据仍处于未查清楚状态。2020年11月25日,哈尔滨市中院下发(2019)黑01民再177号判决书维持二审判决。2021年4月19日,本人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2021年5月19日,哈尔滨市检察院正式受理,受理期为三个月。2021年8月9日,哈尔滨市检察院出具中止审查决定书,原因卷宗尚未调取齐全。具体原因,付万祥检察官说,哈尔滨市中院不给卷宗。2021年12月27日上午9点53分,哈尔滨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付万祥检察官电话通知我,不支持我的抗诉申请,理由(电话录音为证)是根据上级意见!(他们称18套房产已经联机备案了,否定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让其再审期间纠正的错误)我问付万祥检察官,上级是谁?付万祥检察官不告诉我。他说我只是个办案人员,具体得听“上级机关”的!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应公平公正,不受各方阻挠,独立办案,如有“上级机关”插手办案,会使案件偏离应有的公平公正!所谓的“上级机关”是谁给了你们这么大的权利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迫使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让受害人没有活路让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感受不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关注中